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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68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楊貴雄許錦印江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6年度交抗字第268號

抗告人
即受處分人
甲○○(即趙庭)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所為裁定(96年度交聲字第13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本件異議人對於其在92年5月7日下午4時15分許,在台北市○○○路○段路口處,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之違規事實並不否認,經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3款規定,裁處新臺幣(下同)3百元之罰鍰,並有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1紙在卷可稽。至異議人雖抗辯本件裁處權已經消滅,然本件違規時間為92年5月7日,係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規行為,依該法第45條第2項規定,裁處權之3年時效應自95年2月5日起算,故本件主管機關於95年11月1日裁罰,並未逾越上開規定之時效期間,且符合法律之規定。異議人主張本件之行政裁處權已經消滅,尚有誤會,並不足採。原處分機關依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3款規定裁處異議人罰鍰3百元,核無違誤,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抗告意旨略以:行政罰法第45條第2項規定:「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該法施行之日起算。」是為了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對於之前行政法所不罰之行為,及同法第15條(私法人代表權人之責任)、第16條(非法人之私法組織責任)、第18條第2項(行政罰鍰之酌量加重)、第20條(沒入原則)及第22條(沒入例外)等事實行為,明確指出若有行為人於行政罰法施行後仍觸犯上列原本不罰之行為,行政機關得依本法加以處罰,同時明列對於該等事實行為,行政機關所應採行之行政裁處權之時效計算方式。而非變相違反大法官第474號理由書之見解,使行政機關得於時效經過後延長法定之裁量權時效。而行政罰法第45條第2項既已明示該裁處時效所應適用之條文為第45條第1項所列之同法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項、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則行政罰法中其他法律條文之裁量權時效計算,自然不受第45條第2項之拘束,而應以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故本案應於95年5月6日裁處權時效消滅云云。

三、按94年1月1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之行政罰法,業於95年2月5日生效施行,其第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惟該法第45條第1項、第2項另規定「行政罰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於該法施行後裁處者,除第15條、第16條、第18條第2項、第20條及第22條規定外,均適用之。」、「前項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自該法施行之日起算」。該條之立法意旨揭明:「本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應受處罰而未經裁處者,於本法施行後裁處時,其裁處權時效,除非個別行政法律另有規定,依其規定外,均自本法施行之日起算。至於有關時效期間之規定,自仍適用本法。」,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裁處權時效並無特別規定,是有關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之裁處權時效,自應依行政罰法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辦理。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對其於前揭時、地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之違規事實並不否認,渠雖抗辯本件裁處權已然時效消滅,惟本件違規時間為92年5月7日,係行政罰法施行前之違規行為,則依據行政罰法第45條第1項,於該法施行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處罰而未受裁處,於該法施行後裁處者,仍有行政罰法之適用。並依同條第2項規定,其裁處權時效,自該法施行之日起算。是以裁處權時效應自95年2月5日起算3年,本件尚非逾越時效期間,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審不當,顯有誤會,經核原審裁定並無違誤,抗告人之抗告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7  日

                法 官 許錦印

                法 官 江國華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抗字第268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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