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抗字第12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抗字第122號
- 抗告人
- 即聲請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沒收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駁回聲請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43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688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975 號判決確定,惟扣案海洛因淨重109.03公克、安非他命毛重146.3公克等物( (一)90 年度安保管字第198號【安非他命毛重17.2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978號偵查卷第54頁。(二)90 年度安保管字第296號【安非他命毛重1.5公克】、90年度白保管字第108號【海洛因淨重0.49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071號偵查卷第25、27頁。(三)90 年度安保管字第324號【安非他命毛重1.7 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688號偵查卷第42頁。(四)91 年度安保管字第143號【安非他命毛重36.4公克】、91年度白保管字第100 號【海洛因淨重7.87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259號偵查卷第57、56頁)。(五)91 年度安保管字第409號【安非他命毛重89.5公克】、91年度白保管字第201 號【海洛因淨重100.67公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4460號偵查卷第45、29頁)係違禁物,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
㈠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亦定有明文(查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有關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後,二者規定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40條但書,修正為第40條第2 項,是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無有利於行為人,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三至編號五所示之海洛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查獲時地、扣案物品、鑑定結果均詳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三至編號五所示),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固均屬違禁物,依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雖得單獨宣告沒收,然若該等違禁物為被告因案扣押之物,且有犯罪嫌疑時,基於主刑從刑不可分原則,自應由檢察官隨案處理為宜。而:
⑴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編號四、編號五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前揭確定判決認定該等扣案物品雖係同案被告廖文豪(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犯行業經判決確定)所有或持有,惟並無證據足以證明是否與同案被告廖文豪該案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犯行有涉,均不於該案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見原審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38號卷【下稱第1438號卷】附原審法院91年度訴字第776 號刑事判決第5頁、第23至24頁);
⑵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前揭確定判決認定該扣案物品雖係同案被告周筱芬(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犯行業經判決確定)所持有,然與同案被告周筱芬該案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犯行無涉,遂不於該案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見第1438號卷附原審法院91年度訴字第776號刑事判決第6頁、第28頁、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560號刑事判決第13頁);
⑶是依上開說明,就同案被告廖文豪持有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編號四、編號五所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行為、同案被告周筱芬持有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安非他命毒品之行為,似另分別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且與其等於上開案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犯行均無相涉,自均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追訴。此部分聲請沒收之海洛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既為是否追訴同案被告廖文豪另涉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同案被告周筱芬另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所憑之證據,一旦准予沒收銷燬,證據即不復存,故聲請人於同案被告廖文豪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犯行、同案被告周筱芬持有第二級毒品犯行尚未偵查終結之際,即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三至編號五所示之海洛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毒品,顯有未洽,應予駁回。
㈢至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查獲時地、扣案物品、鑑定結果均詳如附表編號二所示),固均係違禁物,然上開物品係同案被告蔡宜勇另涉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證物,業經原審法院以91年度易字第295 號刑事判決中予以宣告沒收銷燬確定在案,此有上開案號判決書乙份附卷可按,從而,自無再經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聲請人遽而就此部分聲請裁定沒收銷燬,核無必要,應予駁回等語。
三、本件抗告意旨略以:
㈠廖文豪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89年5 月19日起送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接續執行強制戒治,於90年10月21日戒治期滿,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1月11日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2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周筱芬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11月30日送觀察勒戒,因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同年12月21日釋放,並於90年12月27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578、105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㈡被告廖文豪、周筱芬雖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然除第二級毒品被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之外,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前所單純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原判決認定與轉讓或販賣無關),仍應被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所吸收,不另論罪。否則被告廖文豪、周筱芬除施用第二級毒品外,再施用第一級毒品,不須處罰其持有第一級毒品犯行,若未施用第一級毒品,反而需再處罰,顯不合理。且縱施用第一級兼第二級毒品,亦僅係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1 次,不會分開執行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2 次。故廖文豪、周筱芬持有第一級毒品之行為,仍應由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所吸收,而無法再行追訴。
㈢本案無法再另行追訴被告廖文豪、周筱芬持有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應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消燬,請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之裁定等語。
四、經查:
㈠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又海洛因、安非他命係屬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不得非法持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亦定有明文(查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有關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之規定,經比較新舊法後,二者規定尚無不同,僅條號由原第40條但書,修正為第40條第2 項,是被告行為後之法律並無有利於行為人,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規定);又其未經裁判沒收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又意圖供自己施用而單純持有毒品,進而施用,則其持有之低度行為,當然為高度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以持有毒品罪,如因施用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除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前所單純持有毒品部分為其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外,如於施用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於不起訴處分作成前所為之施用毒品及單純持有毒品行為,自亦為前開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然如施用毒品(含單純持有毒品)之犯罪事實非為該不起訴處分之確定效力所及,復未經檢察官起訴或不起訴處分,自仍未偵查終結,應由檢察官續行偵查,而扣案毒品在偵查或審判中仍有作為認定被告刑事案件中之證據之必要者,自不宜在未偵查終結或判決前准許檢察官為單獨沒收之聲請,合先敘明。
㈡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編號三至編號五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查獲時地、扣案物品、鑑定結果均詳如附表編號
一、編號三至編號五所示),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第
一、二級毒品,固均屬違禁物,依修正前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而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編號四、編號五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部分,前揭確定判決認定該等扣案物品雖係被告廖文豪(原名廖政豪)(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犯行業經判決確定)所有或持有,惟並無證據足以證明是否與被告廖文豪該案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犯行有涉,均不於該案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38號卷【下稱第1438號卷】附該院91年度訴字第776號刑事判決第5頁、第23至24頁);又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部分,前揭確定判決認定該扣案物品雖係被告周筱芬(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犯行業經判決確定)所持有,然與同案被告周筱芬該案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犯行無涉,遂不於該案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見第1438號卷附該院91年度訴字第776號刑事判決第6頁、第28頁、本院93年度上訴字第2560號刑事判決第13頁)。依上開說明,就被告廖文豪持有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編號四、編號五所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之行為、被告周筱芬持有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安非他命毒品之行為,雖與其等於上開案件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轉讓第一級毒品等犯行均無相涉,而就扣案毒品不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惟上開持有毒品之行為是否分別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之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扣案之前開毒品是否均為追訴被告廖文豪另涉犯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周筱芬另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所憑之證據,於該等犯行尚未偵查終結之際,固不宜允許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銷燬扣案之毒品。
㈢惟細查被告廖文豪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於89年5月19日起送觀察勒戒後,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接續執行強制戒治,於90年10月21日戒治期滿,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1年1月11日以90年度戒毒偵字第25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周筱芬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0年11月30日送觀察勒戒,因觀察勒戒結果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同年12月21日釋放,並於90年12月27日以90年度毒偵字第578、105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等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從而,被告廖文豪、周筱芬係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就其等另涉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自亦被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所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依本件所示,就被告廖文豪持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被告周筱芬持有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均係於上開各該不起訴處分作成前查獲,似為該不起訴處分書效力所及,不得再行起訴,是檢察官就上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於法似無不合。檢察官抗告意旨所指被告廖文豪、周筱芬因施用第二級毒品而被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除持有第二級毒品被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所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該單純持有第一級毒品之犯行(原判決認定與轉讓或販賣無關)仍應被該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保安處分所吸收云云,固無理由。惟如前述,被告廖文豪所涉持有如附表編號一所示第二級毒品、被告周筱芬所涉持有如附表編號三所示第二級毒品犯行部分,似為各該不起訴處分書效力所及,而不得另行起訴,是檢察官就本件上開所扣案之毒品,依刑法第40條但書之規定,聲請原審法院為單獨宣告沒收之裁定,即非全然無據。原審就被告廖文豪持有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一、編號四、編號五所示之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行為、被告周筱芬持有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安非他命毒品之行為,未予區分被告廖文豪、周筱芬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時點,概均認為另分別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2項之持有第一、二級毒品罪嫌,於犯行尚未偵查終結之際,因認尚有作為刑案證據之用,而駁回檢察官單獨宣告沒收銷燬違禁物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更為適法之裁定。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一: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1978號偵查卷(下稱第1978號卷)│ ├──────┬─────────────────────────────┤ │ 查獲時間 │90年3月26日下午2時30分許 │ ├──────┼─────────────────────────────┤ │ 查獲地點 │新竹市○○路○段291巷58之10號前 │ ├──────┼─────────────────────────────┤ │ 扣案物品 │疑似安非他命結晶物乙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記載數量為毛重17.2│ │ │公克,保管字號:90年度安保管字第 198號,扣押物品清單見第19│ │ │78號卷第54頁) │ ├──────┼─────────────────────────────┤ │ 鑑定結果 │扣案之結晶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呈色試驗法、氣相│ │ │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 │ │安非他命成分(實際毛重17.01公克,淨重15.65公克,取0.02公克│ │ │供化驗用,驗後餘重 15.63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0│ │ │年4月30日刑鑑字第54287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見第1978號卷第│ │ │87頁) │ ├──────┼─────────────────────────────┤ │ 備 註 │本項扣案物品即聲請意旨欄(一)所指之扣案毒品 │ └──────┴─────────────────────────────┘ ┌────────────────────────────────────┐ │編號二: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071號偵查卷(下稱第3071號卷)│ ├──────┬─────────────────────────────┤ │ 查獲時間 │90年5月14日晚上8時30分許 │ ├──────┼─────────────────────────────┤ │ 查獲地點 │新竹市○○路與中山路口 │ ├──────┼─────────────────────────────┤ │ 扣案物品 │㈠疑似海洛因白粉2包(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於扣押物品清│ │ │ 單上記載數量為毛重共1公克,保管字號:90年度白保管字第108│ │ │ 號,扣押物品清單見第3071號卷第84頁) │ │ │㈡疑似安非他命結晶物乙小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記載數量為毛重│ │ │ 1.5公克,保管字號:90年度安保管字第296號,扣押物品清單見│ │ │ 第3071號卷第85頁) │ ├──────┼─────────────────────────────┤ │ 鑑定結果 │㈠扣案之白粉2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 │ │ │ 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送驗白粉 2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 │ 分,合計淨重0.49公克,包裝重0.46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 │ │ (電腦條碼): 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見第3071號│ │ │ 卷第83頁) │ │ ├─────────────────────────────┤ │ │㈡扣案之結晶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呈色試驗法、氣│ │ │ 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驗結果,確含第二級毒品│ │ │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際毛重1.48公克,淨重1.25公克,取0.13│ │ │ 公克鑑驗,驗後餘重1.12公克),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0│ │ │ 年 8月20日刑鑑字第149455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見第3071號│ │ │ 卷第82頁 │ ├──────┼─────────────────────────────┤ │ 備 註 │本項扣案物品即聲請意旨欄(二)所指之扣案毒品 │ └──────┴─────────────────────────────┘ ┌────────────────────────────────────┐ │編號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688號偵查卷(下稱第3688號卷)│ ├──────┬─────────────────────────────┤ │ 查獲時間 │90年6月13日晚上10時許 │ ├──────┼─────────────────────────────┤ │ 查獲地點 │新竹市○○路192巷62弄42號2樓內 │ ├──────┼─────────────────────────────┤ │ 扣案物品 │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乙包(毛重 1.7公克,保管字號:90年度安保│ │ │管字第324號,扣押物品清單見第3688號卷第42頁) │ ├──────┼─────────────────────────────┤ │ 備 註 │本項扣案物品即聲請意旨欄(三)所指之扣案毒品 │ └──────┴─────────────────────────────┘ ┌────────────────────────────────────┐ │編號四: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1259號偵查卷(下稱第1259號卷)│ ├──────┬─────────────────────────────┤ │ 查獲時間 │91年2月28日下午3時許 │ ├──────┼─────────────────────────────┤ │ 查獲地點 │新竹市○○路與東門街口 │ ├──────┼─────────────────────────────┤ │ 扣案物品 │㈠疑似海洛因白粉18包(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於扣押物品 │ │ │ 清單上記載數量為毛重共12.3公克,保管字號:91年度白保管字│ │ │ 第100號,扣押物品清單見第1259號卷第56頁) │ │ │㈡疑似安非他命結晶物18包(於扣押物品清單上記載數量為毛重共│ │ │ 36.4公克,保管字號:91年度安保管字第 143號,扣押物品清單│ │ │ 見第1259號卷第57頁) │ ├──────┼─────────────────────────────┤ │ 鑑定結果 │㈠扣案之白粉18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 │ │ 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送驗白粉18包均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 │ │ 分,合計淨重7.87公克,包裝重3.88公克,純度 28.48﹪,純質│ │ │ 淨重2.2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1年4月15日調科壹字第1000012│ │ │ 81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見第1259號卷第93頁) │ │ ├─────────────────────────────┤ │ │㈡扣案之結晶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呈色試驗法、氣│ │ │ 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驗結果:經拆封檢視,內│ │ │ 含晶體3大包,分別予以編號1至3: │ │ │⑴編號1,經拆封檢視內有晶體8小包,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命成分,總毛重8.92公克,總淨重6.58公克,共取0.14公克供鑑│ │ │ 驗用,驗後總餘重6.44公克 │ │ │⑵編號2,經拆封檢視內有晶體8小包,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命成分,總毛重17.14公克,總淨重14.41公克,共取0.12公克供│ │ │ 鑑驗用,驗後總餘重14.29公克 │ │ │⑶編號3,經拆封檢視內有晶體2小包,均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 │ 命成分,總毛重13.12公克,總淨重12.09公克,共取0.06公克供│ │ │ 鑑驗用,驗後總餘重12.03公克 │ │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1年 3月11日刑鑑字第0910041737號鑑│ │ │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見第1259號卷第67至68頁)(合計驗後總餘淨│ │ │重32.76公克) │ ├──────┼─────────────────────────────┤ │ 備 註 │本項扣案物品即聲請意旨欄(四)所指之扣案毒品 │ └──────┴─────────────────────────────┘ ┌────────────────────────────────────┐ │編號五: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4460號偵查卷(下稱第4460號卷)│ ├──────┬─────────────────────────────┤ │ 查獲時間 │91年7月31日晚上8時45分許 │ ├──────┼─────────────────────────────┤ │ 查獲地點 │新竹市○○路75號 │ ├──────┼─────────────────────────────┤ │ 扣案物品 │㈠疑似海洛因白粉共41包、毛重共 111.7公克,分別為: │ │ │⑴編號1號,乙包,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於扣押物品清單上│ │ │ 記載數量為毛重38.6公克 │ │ │⑵編號2號,乙包,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於扣押物品清單上│ │ │ 記載數量為毛重38.4公克 │ │ │⑶編號3至29號,共27包,管制條碼編號:000000000,於扣押物品│ │ │ 清單上記載數量為毛重共29.7公克,每包毛重1.1公克 │ │ │⑷編號30號,乙包,管制條碼編號: 000000000,於扣押物品清單│ │ │ 上記載數量為毛重0.6公克 │ │ │⑸編號31至41號,共11包,管制條碼編號: 000000000,於扣押物│ │ │ 品清單上記載數量為毛重共4.4公克,每包毛重0.4公克 │ │ │(保管字號:91年度白保管字第 201號,扣押物品清單見第4460號│ │ │卷第29頁) │ │ │㈡疑似安非他命結晶物共89包,毛重共89.5公克(於扣押物品清單│ │ │ 上記載數量分別為88包淨重共 63.99公克、乙包淨重1.27公克,│ │ │ 保管字號:91年度安保管字第 409號,扣押物品清單見第4460號│ │ │ 卷第45頁) │ ├──────┼─────────────────────────────┤ │ 鑑定結果 │㈠扣案之白粉(管制條碼編號: 000000000),經送請法務部調查│ │ │ 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送驗白粉含│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 37.13公克,包裝重1.63公克,純│ │ │ 度34.59﹪,純質淨重12.84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1年 9月23日│ │ │ 調科壹字第 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見第4460號卷第│ │ │ 40頁) │ │ ├─────────────────────────────┤ │ │㈡扣案之白粉(管制條碼編號: 000000000),經送請法務部調查│ │ │ 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送驗白粉含│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 37.00公克,包裝重1.62公克,純│ │ │ 度26.36﹪,純質淨重9.7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1年9月23日調│ │ │ 科壹字第 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見第4460號卷第41│ │ │ 頁) │ │ ├─────────────────────────────┤ │ │㈢扣案之白粉(管制條碼編號: 000000000),經送請法務部調查│ │ │ 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送驗白粉含│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淨重 24.25公克,包裝重6.19公克│ │ │ ,純度29.06﹪,純質淨重7.05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1年9月23│ │ │ 日調科壹字第 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見第4460號卷│ │ │ 第42頁) │ │ ├─────────────────────────────┤ │ │㈣扣案之白粉(管制條碼編號: 000000000),經送請法務部調查│ │ │ 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送驗白粉含│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0.35公克,包裝重0.25公克,有法│ │ │ 務部調查局91年9月11日調科壹字第100001404號鑑定通知書在卷│ │ │ 可參(見第4460號卷第44頁) │ │ ├─────────────────────────────┤ │ │㈤扣案之白粉(管制條碼編號: 000000000),經送請法務部調查│ │ │ 局以化學呈色法及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送驗白粉含│ │ │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淨重1.94公克,包裝重2.79公克,純度│ │ │ 27.39﹪,純質淨重0.53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1年9月23日調科│ │ │ 壹字第 000000000號鑑定通知書在卷可參(見第4460號卷第43頁│ │ │ ) │ │ ├─────────────────────────────┤ │ │㈥扣案之結晶物,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以呈色試驗法、氣│ │ │ 相層析質譜分析法及核磁共振分析法鑑驗結果: │ │ │⑴安非他命,88公克(共88包,每包毛重 1.0公克),均呈第二級│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際總毛重89.71公克,總淨重64.19公│ │ │ 克,共取0.20公克供化驗用,驗後總餘重63.99公克 │ │ │⑵安非他命,1.5公克(共乙包,每包毛重1.5公克),呈第二級毒│ │ │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際毛重1.53公克,淨重1.29公克,取0.│ │ │ .02 公克供化驗用,驗後餘重1.27公克 │ │ │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1年 9月18日刑鑑字第0910235839號鑑│ │ │驗通知書在卷可稽(見第4460號卷第39頁) │ ├──────┼─────────────────────────────┤ │ 備 註 │本項扣案物品即聲請意旨欄(五)所指之扣案毒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