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矚上訴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矚上訴字第12號
- 上訴人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崇善律師
-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 現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陳泰源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自由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九日止,第二次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