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50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蔡秀雄鄭水銓周煙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5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減處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所減處有期徒刑肆月;又因偽造貨幣罪,所處有期徒刑參年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柒月。

理由

一、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 於各刑中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期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期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本件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合先敘明。

二、受刑人甲○○因連續施用第1級毒品罪、施用第2級毒品罪、偽造貨幣罪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行為時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9  日

                 法 官 鄭水銓

                 法 官 周煙平

書記官 蕭麗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50號於民國 96 年 1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