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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張連財楊照男林明俊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判決有期徒刑六年確定,於民國92年10月9日入臺灣宜蘭監獄執行,茲查受刑人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按係本院91年上訴字第2980號判決),聲請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0  日

     法 官 楊照男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裁判之法院(按係本院91年上訴字第2980號於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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