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829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蔡永昌張正亞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29號

聲請人
甲○○ 通訊處:台北郵政第117之317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因聲明異議案件,不服本院96年度聲字第472號,中華民國96年3月13日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異議意旨略以:(一)於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被告Linda Oliver等18人涉嫌偽造有價證券一案,因原審公訴檢察官為被告等之利益提起上訴,復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擔當自訴,有「利害相反」之情形。(二)本院94年度上更 (一)字第202號聲請人涉嫌誣告一案,公訴檢察官薛維平虛構事實誣告及迫害聲請人,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前揭案件(9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之公訴檢察官亦對聲請人不利益。(三)上開二案件之檢察官應自行迴避或被聲請迴避,然刑事訴訟法並無得向審判之法院聲請迴避之相關規定違憲,並請就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及強制及禁止之規定統一解釋云云。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86年間,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自訴吳綏宇及外國人Linda Oliver等18人偽造有價證券一案,由該院以86年度自字第110號審理。 經判決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被告Linda Oliver等16人對該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由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審理。92年5月9日之審判期日,自訴人即聲請人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為遂行訴訟,審判長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331條第1項、第2項規定,指定檢察官擔當訴訟,於法並無不合。

三、次查,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法院組織法第58條定有明文。 前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6年度自字第110號案件審理時,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蒞庭實行公訴;經上訴後,本院以9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分案審理,自應由本院配置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實行公訴。聲請人不得僅因曾受刑事訴追,及適用檢察一體之原則,即認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本院94年度上更 (一)202 之案件,必有對聲請人不利益之情形。

四、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如對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惟有無聲請之必要,係法院之職權。是聲請人認刑事訴訟法有關迴避之相關規定係違憲,並請求統一解釋,本院審理之法官自不受羈束。綜上,聲請人之異議,核無理由,應該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張正亞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劉麗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829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