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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2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許國宏楊貴志朱光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472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誣告案件(本院94年度上更㈠ 字第202號),聲請本院法官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最高法院檢察署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推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推事所屬法院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推事迴避之聲請,由該推事所屬之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如並不能由院長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20條第1項、第2項及第21條第 1項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㈠ 字第202號受理在案,而聲請人聲請「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最高法院檢察署迴避」,經核顯然不符上開法律明文規定,應予駁回。

二、次按,聲請法官迴避,係當事人就特定法官承辦特定案件,認該法官有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 1款法官有前(17)條應自行迴避情形而不自行迴避,第 2款法官有前(17)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規定之情形,而向法官所屬法院聲請該法官迴避,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18條、第20條等規定自明。又所謂「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與訴訟關係人具有故舊恩怨等關係,其審判恐有不公平者,或指以一般通常之人所具有之合理觀點,對於該承辦法官能否為公平之裁判,均足產生懷疑,且此種懷疑之發生,存有其完全客觀之原因,而非僅出諸當事人自己主觀之判斷者,始足當之,最高法院 19年度抗字第285號及79年度台抗字第 318號判例可資參照。又當事人如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除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外,即不得再以同法第 18條第2款之原因聲請迴避,同法第19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經查,

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 8款所謂「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應自行迴避者」,係指其對於當事人所聲明不服之裁判,曾經參與,按其性質,不得再就此項不服案件執行裁判職務而言,至推事曾參與第二審之裁判,經上級審發回更審後,再行參與,其前後所參與者,均為第二審之裁判,與曾參與當事人所不服之第一審裁判,而再參與其不服之第二審裁判者不同,自不在應自行迴避之列(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276號判例意旨參照),故就法官參與前審裁判應迴避之規定,僅限於上述之類型,法官參與其他非當事人所聲明不服之裁判,不在應自行迴避之列。又法官於該管案件為被告者,始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如係另案為被告者,自不在此限。又法官曾為該管案件之證人始應自行迴避,如僅係當事人聲請傳喚但尚未具結作證,自亦不在此規定之列至明。本件聲請人主張本案法官李錦樑、王炳梁乃本院另案90年度上訴字第1591號及9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0號等案件之承審法官,曾德水法官為本院另案 86年度抗字第624等案件之承審法官,李錦樑法官及曾德水法官為本院另案90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0號、94年度附民上字第14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等案件之被告,聲請人另擬聲請傳喚曾德水法官、李錦樑法官及王炳梁法官為證人等情,均非上揭刑事訴訟法所定聲請法官迴避之法定事由。

㈡又聲請人前已就本院94年度上更㈠ 字第202號誣告案件有所聲明及陳述,復經本院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業由本院調閱該案卷宗審核無訛,聲請人既依法有所聲明及陳述,亦未能釋明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或知悉在其聲明及陳述之後(聲請人所述事實,均係早已存在之事,並非本院諭知辯論終結之後始行發生者),依刑事訴訟法第 19條第2項規定,亦不得更行聲請法官迴避。

三、綜上,揆諸前揭刑事訴訟法明文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聲請人聲請本件承審法官、臺北地檢署、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及最高法院檢察署迴避,均於法不合,不能准許,應裁定駁回之。至訴訟上之指揮乃專屬於法院之職權,當事人之主張、聲請,在無礙於事實之確認以及法的解釋,適用之範圍下,法院得斟酌其請求以為訴訟之進行,但仍不得以此對當事人之有利與否,作為其將有不公平裁判之依據,更不得以此訴訟之進行與否而謂有偏頗之虞聲請法官迴避,併此指明。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朱光仁

書記官 王宜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47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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