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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7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呂丹玉林恆吉王詠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271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第963號,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68號)、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6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5、6595號;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8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2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963號、95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96年度上易字第963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95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僅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並未附具任何證據,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於法未合,本院毋庸命其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既違背聲請再審程序,顯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王詠寰

書記官 駱麗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7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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