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271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甲○○
(在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第963號,中華民國96年5月29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03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268號)、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6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5、6595號;併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08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2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甲○○對於本院96年度上易字第963號、95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惟96年度上易字第963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95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僅提出原確定判決繕本,並未附具任何證據,是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於法未合,本院毋庸命其補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既違背聲請再審程序,顯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