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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6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黃麗生許錦印江國華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再字第268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中華民國96年1月30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769號,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105、6595、608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63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121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二、查有罪之判決確定後,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必其聲請之理由合於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所定情形之一或第421條有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者,始准許之。本件聲請人所舉聲請再審之理由(查與本院96年度聲再字第271號不同),核與上引法條所定無一相符,應認為無再審理由,爰依同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許錦印

                 法 官 江國華

書記官 陳玉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26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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