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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麗生許宗和許錦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搶奪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搶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搶奪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修正前),裁定如主文。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搶奪 │ 竊盜 │├───────┼─────────────┼─────────────┤│ 宣 告 刑 │ 一年二月 │ 七月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25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94年5月14日至94年7月7日止 │94年6月12日至95年5月27日止│├───┬───┼─────────────┼─────────────┤│偵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4 │ 95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11876 │ 2498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95 │ 95 ││ │案├─┼─────────────┼─────────────┤│ 後 │ │字│ 訴 │ 上易 ││ │號├─┼─────────────┼─────────────┤│ 事 │ │號│ 882 │ 1248 ││ ├─┼─┼─────────────┼─────────────┤│ 實 │判│年│ 95 │ 95 ││ │決├─┼─────────────┼─────────────┤│ 審 │日│月│ 6 │ 7 ││ │期├─┼─────────────┼─────────────┤│ │ │日│ 30 │ 26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年│ 95 │ 95 ││ 確 │案├─┼─────────────┼─────────────┤│ │ │月│ 訴 │ 上易 ││ 定 │號├─┼─────────────┼─────────────┤│ │ │日│ 882 │ 1248 ││ 日 ├─┼─┼─────────────┼─────────────┤│ │確│年│ 95 │ 95 ││ 期 │定├─┼─────────────┼─────────────┤│ │日│月│ 7 │ 7 ││ │期├─┼─────────────┼─────────────┤│ │ │日│ 28 │ 26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七月 │ 三月十五日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許錦印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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