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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2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麗生許宗和許錦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05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原名張玉春

上列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

字第1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重利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重利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重利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罪 名 │ 重利 │ 恐嚇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44條刑法第305條 │├───────┼─────────────┼─────────────┤│ 犯 罪 日 期 │ 91年7月間至94年11月30日 │ 95年3月5日至95年4月20日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5 │ 95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9487 │ 9487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96 │ 96 ││ │案├─┼─────────────┼─────────────┤│ 後 │ │字│ 上易 │ 上易 ││ │號├─┼─────────────┼─────────────┤│ 事 │ │號│ 392 │ 392 ││ ├─┼─┼─────────────┼─────────────┤│ 實 │判│年│ 96 │ 96 ││ │決├─┼─────────────┼─────────────┤│ 審 │日│月│ 6 │ 6 ││ │期├─┼─────────────┼─────────────┤│ │ │日│ 21 │ 21 │├───┼─┴─┼─────────────┼─────────────┤│ │法 院│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 │ │年│ 96 │ 96 ││ 確 │案├─┼─────────────┼─────────────┤│ │ │字│ 上易 │ 上易 ││ 定 │號├─┼─────────────┼─────────────┤│ │ │號│ 392 │ 392 ││ 判 ├─┼─┼─────────────┼─────────────┤│ │確│年│ 96 │ 96 ││ 決 │定├─┼─────────────┼─────────────┤│ │日│月│ 6 │ 6 ││ │期├─┼─────────────┼─────────────┤│ │ │日│ 21 │ 21 │├───┴─┴─┼─────────────┼─────────────┤│合於中華民國96│ │ ││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有期徒刑捌月 │ 有期徒刑捌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許錦印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052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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