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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4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黃麗生許宗和許錦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5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甲○○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

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

聲減字第1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3所載,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2年間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強盜 │ 竊盜 │ 毒品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有期徒刑參月 │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28條第1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第10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 92年7月1日 │ 92年7月間 │ 92年6月至8月間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2 │ 92 │ 92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毒偵 ││ 號├───┼─────────────┼─────────────┼─────────────┤│度 │ 號 │ 15702 │ 15702 │ 486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最 │ │年│ 93 │ 93 │ 93 ││ │案├─┼─────────────┼─────────────┼─────────────┤│ 後 │ │字│ 上訴 │ 上訴 │ 上訴 ││ │號├─┼─────────────┼─────────────┼─────────────┤│ 事 │ │號│ 2599 │ 2599 │ 2045 ││ ├─┼─┼─────────────┼─────────────┼─────────────┤│ 實 │判│年│ 93 │ 93 │ 93 ││ │決├─┼─────────────┼─────────────┼─────────────┤│ 審 │日│月│ 12 │ 12 │ 9 ││ │期├─┼─────────────┼─────────────┼─────────────┤│ │ │日│ 15 │ 15 │ 22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年│ 93 │ 93 │ 93 ││ 確 │案├─┼─────────────┼─────────────┼─────────────┤│ │ │字│ 上訴 │ 上訴 │ 上訴 ││ 定 │號├─┼─────────────┼─────────────┼─────────────┤│ │ │號│ 2599 │ 2599 │ 2045 ││ 判 ├─┼─┼─────────────┼─────────────┼─────────────┤│ │確│年│ 94 │ 93 │ 93 ││ 決 │定├─┼─────────────┼─────────────┼─────────────┤│ │日│月│ 1 │ 12 │ 10 ││ │期├─┼─────────────┼─────────────┼─────────────┤│ │ │日│ 14 │ 15 │ 27 │├───┴─┴─┼─────────────┼─────────────┼─────────────┤│合於中華民國96│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 │ 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 │ 有期徒刑柒月 │├───────┼─────────────┼─────────────┼─────────────┤│ 附 註│ 不得減刑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許錦印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14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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