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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33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8 日

法官黃麗生許宗和許錦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3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

字第20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 日以前,所犯竊盜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 竊盜 │ 行使偽造貨幣未遂 │ 竊盜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伍月 │ 有期徒刑貳年 │ 有期徒刑肆月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刑法第196條第3項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 95年10月29日 │ 94年10月16日 │ 95年9月16日 │├───┬───┼─────────────┼─────────────┼─────────────┤│偵 │機 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5 │ 95 │ 95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23710 │ 774 │ 21950 │├───┼───┼─────────────┼─────────────┼─────────────┤│ │法 院│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 │年│ 95 │ 95 │ 95 ││ │案├─┼─────────────┼─────────────┼─────────────┤│ 後 │ │字│ 桃簡 │ 上訴 │ 簡 ││ │號├─┼─────────────┼─────────────┼─────────────┤│ 事 │ │號│ 3090 │ 3772 │ 6206 ││ ├─┼─┼─────────────┼─────────────┼─────────────┤│ 實 │判│年│ 95 │ 95 │ 95 ││ │決├─┼─────────────┼─────────────┼─────────────┤│ 審 │日│月│ 12 │ 12 │ 10 ││ │期├─┼─────────────┼─────────────┼─────────────┤│ │ │日│ 12 │ 7 │ 27 │├───┼─┴─┼─────────────┼─────────────┼─────────────┤│ │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台灣高等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年│ 95 │ 95 │ 95 ││ 確 │案├─┼─────────────┼─────────────┼─────────────┤│ │ │字│ 桃簡 │ 上訴 │ 簡 ││ 定 │號├─┼─────────────┼─────────────┼─────────────┤│ │ │號│ 3090 │ 3772 │ 6206 ││ 判 ├─┼─┼─────────────┼─────────────┼─────────────┤│ │確│年│ 96 │ 95 │ 95 ││ 決 │定├─┼─────────────┼─────────────┼─────────────┤│ │日│月│ 1 │ 12 │ 11 ││ │期├─┼─────────────┼─────────────┼─────────────┤│ │ │日│ 29 │ 25 │ 23 │├───┴─┴─┼─────────────┼─────────────┼─────────────┤│合於中華民國96│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年罪犯減刑條例│ │ │ │├───────┼─────────────┼─────────────┼─────────────┤│ 減刑後宣告刑 │ 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 │ 有期徒刑壹年 │ 有期徒刑貳月 │├───────┼─────────────┼─────────────┼─────────────┤│ 附 註│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麗生

                   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許錦印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33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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