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6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6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7月23日至同年7月24日犯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72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60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及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