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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6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尤豐彥魏新國宋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6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1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7月23日至同年7月24日犯未經許可持有改造手槍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372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7607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十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及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尤豐彥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宋 祺

書記官 王韻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6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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