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27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2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刑為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強制罪,減刑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傷害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6款、修正前刑法第41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