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98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9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49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減為有期徒刑柒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87年5 月中旬犯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203 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 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1666 號 ),並經本院以92年度上訴字第4469號、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1752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16條、第21 5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