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6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呂丹玉林恆吉李麗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6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2月6日起至92年11月7日止犯連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430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224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有牽連關係,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李麗玲

書記官 陳啟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69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