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6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46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7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取財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2月6日起至92年11月7日止犯連續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430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核退偵字第224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 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有牽連關係,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刪除前第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