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7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官吳敦張傳栗官有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7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39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83年2月16日犯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2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經本院以93年度矚上訴字第3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刑法第41條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新台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比較新舊法,新法並非較有利於舊法,自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法 官 張傳栗

                 法 官 官有明

書記官 廖素花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