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2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2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王聰明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2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至98年12月1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原審就被告所犯之罪,量處應執行刑為死刑,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