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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23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洪光燦李麗玲林恆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指定辯護人 法律扶助律師王聰明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2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至98年12月18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又原審就被告所犯之罪,量處應執行刑為死刑,將來面臨重刑之處罰恐有逃亡之虞,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李麗玲

                 法 官 林恆吉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更(五)字第223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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