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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92號

恐嚇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張連財林明俊楊照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3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31歲民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易緝字第13號,中華民國97年4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7192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 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同法第367 條規定甚明。又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依上訴人即被告乙○○之自白,與證人丁○○於警詢中陳述、偵查中具結證述、於原審訊問時具結證述之被害情節、證人即被害人丙○○於警詢中陳述被害之情節、證人即被害人戊○○於警詢中陳述被害情節、證人即被害店家錢櫃KTV 板橋店夜班主任甲○○警詢中陳述、偵查中具結證述被害之情節相符,並有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同意書各2 份、贓物認領保管單2紙、錢櫃板橋店結帳聯3紙、買單聯等交易記錄3紙、查獲贓物照片8張、查獲贓物影本14紙、桃園縣政府警局查八德分局受理刑事報案三聯單1 紙、原審辦理刑事案件電話記錄查詢表3紙、好樂迪股份有限公司96年4月24日96迪法字第9604241號函及所附發票明細表2紙、查獲員警吳志倡出具之偵查報告1 紙在卷可稽,認定被告確有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2次竊盜、2次詐欺取財、3次詐欺得利、1次恐嚇取財未遂犯行,並審酌被告正值壯年、不思正途謀生、竟竊取、詐騙他人財物及利益、對他人恐嚇取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詐得之財物、利益及竊取財物之價值,危害良善風俗及社會治安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暨其前科記錄,因認其素行不佳等一切情狀,各就其所犯竊盜罪均量處有期徒刑5月;所犯詐欺取財罪,均量有期徒刑5月;所犯詐欺得利罪,各量處有期徒刑5 月;所犯恐嚇取財未遂罪,量處有期徒刑3月,又認告所犯各罪,均以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均合於減刑之規定,故就各罪均依法諭知減刑後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1年2月,均已詳敘其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被告上訴意旨雖認原判決關於詐欺得利部分與事實不符,並主張起訴書未有詐欺得利之犯罪事實等語,然查,起訴書明確載明被告所犯罪名包括刑法第339條第2項、第3 項之詐欺得利既遂、未遂罪,上訴意旨顯係誤解起訴書真意。又被告與被害人等至KTV 消費而未有支付費用之事實,均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審理中自白,並核與上揭證人之證述相符,是上訴意旨所指非但空泛無據,且未指摘原判決關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具體違法或不當。揆諸上開說明,顯然置原判決已經明白論斷審酌、說明之事項於不顧,意在拖延訴訟,自形式上觀察,核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具體理由,依照上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法 官 林明俊

                    法 官 楊照男

書記官 陳秋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392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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