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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連財吳啟民林明俊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李建宏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20號(選任辯護人 蕭維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

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法 官 吳啟民

              法 官 林明俊

書記官 蕭詩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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