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法律扶助基金會李建宏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20號(選任辯護人 蕭維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甲○○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執行羈押,嗣經延長羈押。
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張連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