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27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27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強盜等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82號,中華民國97年2 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307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刑法第346條第2項恐嚇取財未遂罪部分(被告犯刑法第304條強制罪部分業經其於本院當庭撤回上訴),經原審於民國97年2月20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並諭知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於97年3月24日提起上訴,未附具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後補。嗣原審於97年3 月28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已於97年4月2日寄存送達,有原審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迄今逾期已久,上訴人仍未以書狀補正具體之上訴理由,依諸上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丹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