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05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0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拾月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7年7 月2 日執行羈押,至97年10月1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被告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10月2 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