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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28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黃金富魏新國吳燦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2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訴字第四二八四號),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中關於轉讓第三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法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明文規定。本件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其中關於轉讓第三級毒品及持有第二級毒品等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之案件,既經第二審判決,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上訴人就此部分竟仍提起上訴,為法所不許,依上開條文規定,應予以駁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金富

                   法 官 魏新國

                   法 官 吳 燦

書記官 陳靜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28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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