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49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4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即被告
- 號(指定辯護人 吳美津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2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9 月2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2 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 月26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