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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492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陳晴教游紅桃楊智勝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4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號(指定辯護人 吳美津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2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9 月2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1 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2 月2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2 月26日起,第2 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

                  法 官 游紅桃

                  法 官 楊智勝

書記官 李麗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492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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