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36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366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殺人等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 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