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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366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蔡永昌施俊堯蔡新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366號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鄭成東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

上列被告因犯殺人等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1月19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 4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蔡新毅

書記官 楊秋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36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