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95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9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 選任辯護人
- 余忠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7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