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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952號

殺人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95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羈押於臺灣台北看守所)
選任辯護人
余忠益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97年12月2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3月2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952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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