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96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趙功恆高明哲陳世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抗字第96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08條條前段定有明文。又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同法第407條亦有明文。倘抗告書狀未敘述抗告之理由,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 (最高法院68年第10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經原審裁定後,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狀並未具體敘述不服之理由,經本院於民國97年2月1日裁定命抗告人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2月20日送達抗告人住所,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參。乃抗告人逾越上開期間,仍未補正抗告理由,其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至原裁定主文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八月,理由欄則記載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致主文與判決理由矛盾,顯係誤寫之錯誤,應由原審自行裁定更正之,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高明哲

                   法 官 陳世宗

書記官 魏汝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抗字第96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