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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15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陳志洋謝靜慧梁耀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155號

抗告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裁定(97年度聲再字第15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而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原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40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因觸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案件經本院判決確定,聲請再審,已經本院裁定駁回再審聲請。又抗告人所觸犯的罪名為刑法第339條之罪,為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4款所規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依前述規定,抗告人對於本院所為駁回抗告人聲請再審之原裁定,依法不得抗告;雖本院97年6月24日裁定正本誤載為得提起抗告,但既屬法律規定不得抗告之案件,自不因裁定正本誤載,嗣後再由本院書記官以處分書加以更正,而變更為得提起抗告。綜上所述,聲請人提起本件抗告,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梁耀鑌

書記官 莊淑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155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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