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44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443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侯正着
上列聲請人因詐欺案件,對於本院71年度上易字第4478號,中華民國71年12月23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71年度易字第2269號,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71年度偵字第5009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確定判決就㈠本案事實係買賣在先,代工、電鍍在後,含碳量為0.56,是代工、電鍍所造成,不能證明受判決人即被告有買賣詐欺情事;㈡低炭素鋼經過滲炭硬化,易於氫吸藏引起脆化,含炭量升高,足以證明被告並無詐欺之情事等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21條之規定,聲請再審。
二、按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經前項裁定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亦規定甚明。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請再審,因無再審理由,業經本院以97年度聲再字第155號、97年度聲再字第397號裁定駁回在案,有上開裁定書二份附卷可稽。本件其據以聲請再審之原因,於上開二次聲請再審時均已主張並提出,茲其提出相同理由及證據聲請本次再審,即與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之規定有違,是聲請人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