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131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13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復有規定。
二、查本案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 3所示之罪另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聲減字第1080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 1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本院審酌如附表編號1、2所示 2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792號判決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 3月等情,本件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 七 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晴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