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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葉騰瑞吳鴻章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付字第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月4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04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8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吳鴻章

                 法 官 王炳梁

書記官 廖逸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