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執聲付字第0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偽造有價證券罪,經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006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91年度上訴字第3307號、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月4日以法矯司字第097090504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97年8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