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0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87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蔡彩貞曾家貽楊力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8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1596號,中華民國97年9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9136、94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又上訴意旨對於原判決實體上之違法,或程序上之違法,均必須為具體的指摘,俾得就其指摘事項加以審查。至上訴理由書雖指摘原判決有刑事訴訟法第379 條某幾款之違背法令情形,但核其所述事實,與各該款之違法情形無一符合時,(例如當事人或辯護人在原審並未聲請調查某證據,竟指摘其未予調查該證據。又如誤以在訴訟上其他主張為上訴事項,而指原審未予判決。又如指原判決不載未予諭知緩刑之理由為理由不備之類),仍不能認為其上訴已合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71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參照)。

二、查本件被告甲○○提起上訴,其上訴理由略以:原審判決將其於短時間內發生之同一行為,分開判處徒刑,似有重罰、違法判決之疑慮,且其目前已洗新革面,辛勤工作,倘能給予自新之機會,以保住工作,其必更加努力,請從輕量刑云云。惟按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之修正刑法,已將連續犯之規定刪除,考其立法旨趣,係因對於多次原可獨立評價之行為,僅論以一罪,不無鼓勵犯罪之嫌,亦與國民對於法律之感情相悖。是施用毒品者其每次施用毒品行為本可獨立評價,其罪數亦應以施用次數決之。本件被告先於96年11月7日14、15時許,在臺北市青年公園之公廁內,施用毒品安非他命1 次,復於同年11月16日22、23時許,在臺北縣中和市○○路726之6號7樓其住處內,施用毒品安非他命1次,另於96 年11月7日22時許,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先後為警查獲之事實,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原審因以被告上開二次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及持有第一級毒品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而分別論罪科刑,尚無不合。被告上訴意旨徒憑其個人對法律之錯誤認知,指摘原判決對其上開三次犯行分論併罰,係屬不當一節,其所指摘之原判決違法,並不存在;另其請求從輕量刑云云,則純屬其個人對法院量刑之期盼,俱難認其已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是被告上訴,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彩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2878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