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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75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曾德水趙文卿林婷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7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即被告
(選任辯護人 金鑫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八月十三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各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八年五月十二日,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以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八年五月十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林婷立

書記官 王增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755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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