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59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5594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陳建宏律師柯佩吟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丁○○(選任辯護人 左自奎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丙○○(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選任辯護人 蔡銘書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丁○○、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8年9月3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丁○○、丙○○、乙○○等前經本院認為犯妨害自由等罪嫌疑重大,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2月3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三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9月2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9月3日起,第四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