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73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73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搶奪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972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838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前段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同法第350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同法第367條前段規定,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31日收受原審書記官所送達之原審法院判決,此有原審書記官所製作之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原審卷第65頁)。茲查其竟遲至97年1月11日始提起上訴,此有上訴狀上所蓋原審收文日期戳記可憑。又查其上訴期間之末日即97年1月10日,並非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無庸另予延長。足見其所提之本件上訴,顯已逾10日法定期間,自有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並屬無從補正,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