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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9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陳志洋蔡聰明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49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煙毒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煙毒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87年度訴字第73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另持有槍枝、刀械、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30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3月、7年2月確定,上開各罪嗣經本院以88年度聲字第7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10月,並於97年2月29日以97年度聲減字第496號裁定減為7年4月,於88年1月26日(聲請書誤載為28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7年7月22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7月22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38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496號於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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