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0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0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雲林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3年上訴字第1883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另因竊盜罪,被板橋地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嗣經定執行刑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經減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一月),於91年8 月10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97年8月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8月1日法矯司字第0970906475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從而,依法為上開裁定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