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16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1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損壞屍體判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上訴後經本院以87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撤銷殺人部分,改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損壞屍體部分上訴駁回,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10年,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3月,於88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1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14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