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16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陳貽男周盈文許宗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816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高雄女子監獄)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付字第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殺人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度重訴字第5號判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損壞屍體判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上訴後經本院以87年度上重訴字第36號撤銷殺人部分,改判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損壞屍體部分上訴駁回,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8年,褫奪公權10年,因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部分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43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3月,於88年1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7年11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7年11月27日法矯司字第097090714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

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許宗和

書記官 林淑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81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