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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414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葉騰瑞莊明彰王炳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再字第414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毀損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414 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著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甲○○係就本院84年度上易字第2356號毀損案件聲請再審,所犯係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款規定,經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第三審。依據前揭說明,本件既屬不得上訴笫三審之案件,本院駁回再審聲請人再審之聲請,亦不得抗告,再審聲請人竟提起抗告,於法自有不合,應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葉 騰 瑞

               法 官 莊 明 彰

                  法 官 王 炳 梁

書記官 廖逸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再字第41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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