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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11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志洋蔡聰明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1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贓物罪,應減刑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柒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參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1犯罪日期欄有關「90年7月18日」之文字,應更正為「90年7月2日至90年8月6日」;附表編號1偵查機關及案號欄有關「桃園地檢90年偵字第13967號」之文字,應更正為「桃園地檢90年偵字第13967、13753號」;附表編號1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欄有關「93年6月30日」之文字,應更正為「92年9月4日」;附表編號2犯罪日期欄有關「89年8月27日」之文字,應更正為「89年5月28日至89年8月27日」;附表編號2偵查機關及案號欄有關「桃園地檢91年偵字第4277號」之文字,應更正為「桃園地檢91年偵字第4277號、91年偵緝字第200號」),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1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15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 罪 名 │強盜 │贓物 ││ │刑後強制工作3年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4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 │ │ │├────┼───────────┼───────────┤│犯罪日期│90年7月2日至90年8月6日│89年5月28日至89年8月27││ │ │日 │├────┼───────────┼───────────┤│偵查機關│桃園地院檢察署90年偵字│桃園地院檢察署91年偵字││、年度及│第13967、13753號 │第4277號、91年偵緝字第││案號 │ │200號 │├─┬──┼───────────┼───────────┤│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後├──┼───────────┼───────────┤│事│案號│91年上更(一)字第929 │92年上訴字第3603號 ││實│ │號 │ ││審├──┼───────────┼───────────┤│ │判決│92年9月4日 │93年2月26日 ││ │日期│ │ │├─┼──┼───────────┼───────────┤│確│法院│最高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 ││定├──┼───────────┼───────────┤│判│案號│93年台非字第156號 │92年上訴字第3603號 ││決│ │ │ ││ ├──┼───────────┼───────────┤│ │確定│93年6月30日 │93年2月26日 ││ │日期│ │ │├─┴──┼───────────┼───────────┤│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刑法第349條 │├────┼───────────┼───────────┤│合於九十│ │第2條第1項第3款 ││六年罪犯│ │ ││減刑條例│ │ │├────┼───────────┼───────────┤│減刑刑期│ │有期徒刑2月 ││、褫奪公│ │ ││權期間或│ │ ││罰金額 │ │ │├────┼───────────┼───────────┤│附 註│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111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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