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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3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陳志洋蔡聰明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3號

聲請人
即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即受刑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均應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所載,與附表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參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聲請人即受刑人以所犯附表編號一、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就編號一、二之罪及編號三之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 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 罪 名 │贓物罪 │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攜帶兇器竊盜罪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年10月 │├───────┼───────┼──────────┼─────────┤│ 所 犯 法 條 │刑法第349條第2│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項 │條第2項 │3款 │├───────┼───────┼──────────┼─────────┤│ 犯 罪 日 期 │92年4月30 日 │ 92年10月9日起至同年│91年10月26日~92年││ │ │ 11月1日 │11月2日 │├───┬───┼───────┼──────────┼─────────┤│偵 │機 關│台灣士林地方法│台灣雲林地方法 │台灣士林地方法 ││ │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92 │92 │92 ││ 案├───┼───────┼──────────┼─────────┤│年 │ 字 │偵 │毒偵 │偵 ││ 號├───┼───────┼──────────┼─────────┤│度 │ 號 │4204號 │1118號 │3422號 ││ │ │ │ │ │├───┼───┼───────┼──────────┼─────────┤│ │法 院│士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 ├─┬─┼───────┼──────────┼─────────┤│ 最 │ │年│92 │93 │94 ││ │案├─┼───────┼──────────┼─────────┤│ 後 │ │字│易 │港簡 │上易 ││ │號├─┼───────┼──────────┼─────────┤│ 事 │ │號│384 │29 │940 ││ ├─┼─┼───────┼──────────┼─────────┤│ 實 │判│年│92 │93 │94 ││ │決├─┼───────┼──────────┼─────────┤│ 審 │日│月│12 │5 │8 ││ │期├─┼───────┼──────────┼─────────┤│ │ │日│11 │11 │23 │├───┼─┴─┼───────┼──────────┼─────────┤│ │法 院│士林地方法院 │雲林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 ├─┬─┼───────┼──────────┼─────────┤│ │ │年│92 │93 │94 ││ 確 │案├─┼───────┼──────────┼─────────┤│ │ │月│易 │港簡 │上易 ││ 定 │號├─┼───────┼──────────┼─────────┤│ │ │日│384 │29 │940 ││ 日 ├─┼─┼───────┼──────────┼─────────┤│ │確│年│93 │93 │94 ││ 期 │定├─┼───────┼──────────┼─────────┤│ │日│月│1 │7 │8 ││ │期├─┼───────┼──────────┼─────────┤│ │ │日│9 │9 │23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 │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合減刑要件 ││十六年罪犯減刑│款 │ │ ││條例 │ │ │ │├───────┼───────┼──────────┼─────────┤│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不減刑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 附 註│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3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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