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9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10月6 日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9月25日以91年度訴字第59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760 號)判決,及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7日以9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4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