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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鄭文肅蔡光治陳貽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66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妨害自由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9年10月6 日犯妨害自由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92年9月25日以91年度訴字第593號(偵查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760 號)判決,及本院於民國95年4 月27日以9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13號判決有期徒刑3 月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04條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陳貽男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89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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