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七)字第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七)字第63號
- 上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連兆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經最高法院執行羈押;嗣於九十八年二月四日延長羈押,至九十八年四月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