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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七)字第63號

殺人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趙功恆陳世宗陳憲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七)字第63號

上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連兆宗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四日經最高法院執行羈押;嗣於九十八年二月四日延長羈押,至九十八年四月三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四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陳憲裕

書記官 劉育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七)字第63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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