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7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重上更(四)字第7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馬在勤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捌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5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7年8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8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