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7 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08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4 款之加重竊盜罪,揆諸上揭說明,核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罪名,自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是上訴人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