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62號,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23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判決,於民國98年5月21日提起上訴,未據具體理由,經本院於98年7月16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28日送達被告住所,有送達證書乙紙在卷可稽。被告迄未補正,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