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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1646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王屏夏楊明佳潘怡華

聲明異議人
即受刑人
王耀德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新北檢貞午113執聲他2351字第1139063479號函),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王耀德前因犯數罪,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169號裁定(下稱A裁定,即附表編號一)、101年度聲字第2072號裁定(下稱B裁定,即附表編號二)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24號裁定(下稱C裁定,即附表編號三),分別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年2月、17年及5年2月(C裁定之附表編號16至29部分)確定,合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7年4月。惟A裁定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已執行完畢,附表編號4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其判決確定日為民國100年1月3日,而B、C裁定所示各罪之犯罪日期分別為97年4月27日至98年4月18日、98年1月13日至98年9月13日,依法該編號4之罪可與B、C裁定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卻遭檢察官割裂分為不同組定刑,使受刑人需接續執行27年4月,顯不利於受刑人,而有責罰顯不相當之過苛情形。受刑人據此向檢察官聲請重新定期應執行刑,而遭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21日以新北檢貞午113執聲他2351字第1139063479號函否准受刑人之聲請,爰具狀請求撤銷檢察官之執行指揮,重新對受刑人為有利之定刑,以維受刑人權益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就A、B、C裁定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重新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5月21日以新北檢貞午113執聲他2351字第1139063479號函駁回其請求,受刑人自得對此聲明異議,先予敘明。

三、按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已經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除上開例外情形外,法院再就該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其應執行刑,前、後二裁定對於同一宣告刑重複定刑,行為人顯有因同一行為遭受雙重處罰之危險,自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至於個案是否存在所謂「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之特殊例外情形,不但須從實施刑事執行程序之法官、檢察官的視角觀察,注意定應執行案件有無違反恤刑目的而應再予受理之例外情形,以提升受刑人對刑罰執行程序之信賴;更要從受刑人的視角觀察,踐行正當法律程序,避免陷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反遭受雙重危險之更不利地位。倘於「特殊個案」,依循一般刑罰執行實務上之處理原則,而將原定刑基礎之各罪拆解、割裂、抽出或重新搭配改組更動,致「依法原可合併定執行刑之重罪」,分屬不同組合而不得再合併定應執行刑,必須合計刑期接續執行,甚至合計已超過刑法第51條第5款但書所規定多數有期徒刑所定應執行之刑期不得逾30年之上限,陷受刑人於接續執行「更長刑期」之不利地位,顯已過度不利評價而對受刑人過苛,悖離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客觀上責罰顯不相當,自屬一事不再理原則之「特殊例外情形」,有必要透過重新裁量程序改組搭配,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號裁定意旨同此見解)。反之,即難任由受刑人選擇其中對其最為有利之數罪,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

四、又按非常上訴係為糾正法律錯誤而設,其目的主要在統一法令之適用,僅形式上宣告原判決違背法令而予撤銷,並不具現實之效力,原確定判決仍屬存在,此等撤銷概不生改判之作用。質言之,非常上訴判決與原確定判決之關係,有如更正裁定與實體判決之關係,即非常上訴判決僅更正或補充原確定判決違誤之處,使原確定判決成為合法之裁判,並未使原確定判決失其效力。是以,非常上訴之目的既係為使原確定判決合法,原確定判決之確定日期並不因非常上訴撤銷原確定判決另行改判而失效,從而,仍應以原判決確定日期為界定數罪併罰之時點(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82號裁定意旨參照)。再刑法第50條之併合處罰,以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為條件,故於被告多次犯罪,均經科刑判決確定,應以最先判決確定日期前之所犯數罪,依刑法第51條規定之各款定其應執行刑。是法院受理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受刑人具有刑法第53條規定情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應比較各案之確定日期,依法為適當之組合,並以其中首先確定者作為基準,於此日之前,所犯之各罪,如認為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在該日期之後所犯者,則無與之前所犯者合併定執行刑之餘地(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51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經查:

㈠受刑人各犯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各罪,經本院以A、B裁定及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C裁定,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17年、5年2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B裁定編號1至9、12至15所示之罪,及C裁定編號17至23所示之罪,雖因非常上訴而經最高法院撤銷改判,然B、C裁定之定刑基礎已為非常上訴後改判之宣告刑,是上開裁定內各罪之一部或全部均無因非常上訴、再審而經法院撤銷改判,亦無因赦免、減刑、更定其刑等致裁判定刑基礎已經變動之情事。

㈡受刑人固請求就A裁定編號4所示之罪,與B、C裁定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以A裁定編號4所示之確定日期為基準,合併重新定應執行刑,惟查:

⒈B裁定編號1至9、12至15所示之罪,及C裁定編號17至23所示之罪,於判決確定後,雖分別經提起非常上訴,並由最高法院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然其判決確定日期,仍應以原判決確定之日為準。從而,A裁定編號4所示之罪,與B、C裁定所示各罪,「首先確定」者為B裁定編號1、2所示之98年7月6日,而C裁定除編號24外,其餘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98年7月6日之後,核與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所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要件不符,自無從依受刑人之主張將A裁定編號4所示之罪及B、C裁定所示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認應以A裁定編號4之確定日期100年1月3日作為基準定應執行刑,容有誤會。

⒉又A裁定編號4、B裁定、C裁定編號24所示各罪雖合於定執行刑之規定,然A裁定編號4所示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與B裁定編號16至18所示罪質相近之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時間均已相隔一年9月有餘,復與B裁定編號1至15、C裁定編號24所示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竊盜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各相隔近二年,罪質、犯罪手法亦不相同,是否足以影響責任非難重複評價之判斷,導致受刑人所受恤刑利益偏低,已非無疑。再此部分各罪所處之刑,其定刑上限為27年11月(各罪之總和),下限為7年6月(上開各罪之最長期刑),內部界線之上限為22年2月(即B裁定有期徒刑17年,加計A裁定編號4、C裁定編號24所處之有期徒刑4年6月、8月之總合),尚須與A裁定編號1至3、C裁定編號16至23、25至29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接續執行(合計7年5月),難認其重新定刑之結果必然有利於受刑人,自無從認客觀上有因上開A、B、C裁定而「遭受顯不相當責罰,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必要」之特殊情形。

六、綜上,A、B、C裁定均已確定,且無原定執行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抑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是檢察官回函表示礙難准許受刑人請求重新聲請定應執行刑,尚難認有何違誤或不當。受刑人執前揭聲明異議意旨向本院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一:本院100年度聲字第1169號裁定(A裁定)所示各罪:

附表二:本院101年度聲字第2072裁定(B裁定)所示各罪:

附表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24號(C裁定)所各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屏夏

                   法 官 楊明佳

                   法 官  潘怡華

書記官 吳思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有期徒刑5月 (減刑後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又15日) 犯罪日期(民國)  96年2月2日 96年2月2日 95年1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 96年度毒偵字第1197號 95年度毒偵字第391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034號 96年度訴字第1034號 95年度簡字第4167號  判決日期 96年4月27日 96年4月27日 96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6年度訴字第1034號 96年度訴字第1034號 96年度簡字第416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6年5月21日 96年5月21日 96年5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是 是
編            號  4 (以下空白)  罪            名  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年6月   犯罪日期(民國)  96年2月2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6年度偵字第412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9年度上更(二)字第423號    判決日期 99年12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9年度上更(二)字第4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0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編            號  1 2 3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民國)  98年1月12日 98年1月13日 97年12月17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586號 98年度毒偵字第586號 98年度毒偵字第242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79號 98年度訴字第979號 98年度訴字第1801號  判決日期 98年6月9日 98年6月9日 98年6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979號 98年度訴字第979號 98年度訴字第180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8年7月6日 98年7月6日 98年7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2所示之刑,業經最高法院於100年8月24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36號判決將上開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  編號3、4所示之刑,業經最高法院於100年8月31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將上開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
編            號  4 5 6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民國)  97年12月17日 97年12月12日 97年11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2424號 98年度偵字第14646號 98年度毒偵字第2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801號 98年度簡字第5480號 98年度訴字第662號  判決日期 98年6月30日 98年7月20日 98年4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801號 98年度簡字第5480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8年7月27日 98年8月6日 98年9月1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是 否 備          註  編號3、4所示之刑,業經最高法院於100年8月31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62號判決將上開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 編號5所示之刑,業經最高法院於100年9月28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80號判決將上開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 編號6、7所示之刑,業經最高法院於100年8月18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將上開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
編            號  7 8 9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民國)  97年11月21日 97年4月27日 98年4月18、19日某時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237號 98年度毒偵字第3598號 98年度毒偵字第453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662號 98年度訴字第2237號 98年度訴字第2870號  判決日期 98年4月30日 98年10月13日 98年10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873號 98年度訴字第2237號 98年度訴字第287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8年10月6日 98年11月2日 98年1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6、7所示之刑,業經最高法院於100年8月18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27號判決將上開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 編號8所示之刑,業經最高法院於100年8月17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20號判決將上開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 編號9所示之刑,業經最高法院於100年8月24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35號判決將上開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攜帶兇器竊盜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民國)  00年0月間(2月11日以前) 98年3月23日 98年3月1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14570號 98年度偵字第14570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042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1735號 98年度易字第1735號 98年度訴字第1192號  判決日期 98年10月14日 98年10月14日 98年10月1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1735號 98年度易字第1735號 98年度訴字第119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8年11月9日 98年11月9日 98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2、13所示之刑,業經最高法院於100年12月22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385號判決將上開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犯罪日期(民國)  98年3月19日 98年3月24日 98年3月24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042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556號 98年度毒偵字第155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192號 98年度訴字第2523號 98年度訴字第2523號  判決日期 98年10月16日 98年10月23日 98年10月2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1192號 98年度訴字第2523號 98年度訴字第2523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8年11月9日 98年11月9日 98年11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2、13所示之刑,業經最高法院於100年12月22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385號判決將上開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 編號14、15所示之刑,業經最高法院於100年8月24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39號判決將上開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幫助販賣第一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有期徒刑3年6月 犯罪日期(民國)  97年11月24日 97年11月28日 97年12月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9615號 98年度偵字第9615號 98年度偵字第961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    號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307號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307號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307號  判決日期 101年2月8日 101年2月8日 101年2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 101年度台上字第189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1年4月19日 101年4月19日 101年4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收受贓物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民國)  98年7月30日 98年7月28日 98年7月31日為警採尿時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1136號 98年度毒偵字第6390號 98年度毒偵字第639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2428號 98年度訴字第3558號 98年度訴字第3558號  判決日期 98年10月27日 98年11月13日 98年11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2428號 98年度訴字第3558號 98年度訴字第355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8年11月17日 98年12月15日 98年12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是 否 否 備          註   編號17、18所示之刑,業經最高法院於100年8月24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46號判決將上開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民國)  98年9月13日 98年9月13日 98年8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8171號 98年度毒偵字第8171號 98年度偵字第28111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81號 99年度訴字第281號 98年度易字第3231號  判決日期 99年2月12日 99年2月12日 99年3月1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訴字第281號 99年度訴字第281號 98年度易字第323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3月15日 99年3月15日 99年4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19、20所示之刑,業經最高法院於100年8月31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52號判決將上開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  編號21、22、23所示之刑,業經最高法院於100年8月24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40號判決將上開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
編            號  22 23 24 罪            名  收受贓物 攜帶兇器竊盜 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民國)  98年8月12、13日某時許 98年8月15日 98年1月13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8111號 98年度偵字第28111號 98年度偵字第2977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3231號 98年度易字第3231號 99年度易字第220號  判決日期 99年3月12日 99年3月12日 99年3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3231號 98年度易字第3231號 99年度易字第220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4月9日 99年4月9日 99年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備          註  編號21、22、23所示之刑,業經最高法院於100年8月24日以100年度台非字第240號判決將上開判決撤銷改判如附表所示之刑。
編            號  25 26 27 罪            名  共同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 共同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 共同攜帶兇器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民國)  98年9月5日 98年9月10日 98年9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9773號 98年度偵字第25534號 98年度偵字第255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20號 99年度易字第224號 99年度易字第224號  判決日期 99年3月15日 99年3月15日 99年3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20號 99年度易字第224號 99年度易字第2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4月12日 99年4月12日 99年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否
編            號  28 29 (以下空白) 罪            名  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共同攜帶兇器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民國)  98年9月10日 98年9月1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臺灣板橋地方檢察署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5534號 98年度偵字第255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24號 99年度易字第224號   判決日期 99年3月15日 99年3月1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案    號 99年度易字第224號 99年度易字第224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99年4月12日 99年4月1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否 否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646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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