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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何菁莪李麗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在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行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167號,中華民國98年6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毒偵字第385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其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為第二審上訴必備之程式。此觀民國96年7月4日修正公布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之規定甚明。倘上訴理由之敘述未合乎具體之要求者,其上訴即屬同法第367條前段所定「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第二審法院應依同法第372條前段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至其理由之具體與否,屬第二審法院審查範圍,不在第一審法院命補正之列,上訴書狀如已敘述理由,無論其具體與否,即無待其補提理由書或命補正之問題。此與上訴書狀全未敘述上訴理由者,第一審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之規定,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之情形,尚屬有別。又第二審上訴之目的,既在於請求撤銷、變更原判決,則所謂「具體理由」,自應就原判決如何足以撤銷、如何應予變更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具體根據,本於確實之訴訟資料暨原因事實之所出,逐一敘述、記載,必已具體指出原判決事實認定所依憑之證據有如何之錯誤(例如原判決所採納之證據如何不具證據能力,所為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等),法律之適用(尤其實體法)有如何違誤之處,而足以動搖原判決使之成為不當或違法而得改判之事由;必要時並應提出有利於己之事證,期使第二審法院採納,俾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始屬合法。上訴理由之敘述,應先合乎具體之要求,始有所敘述可取與否之實體審理與判斷之問題。是上訴人之上訴書狀雖敘述上訴理由,但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等情詞,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等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例如所指摘訴訟程序之瑕疵,將因第二審重新審理而補正),或其所陳之事由,與訴訟資料所載不相適合,或所指摘原判決之「不當」或「違法」根本不存在者,均應認其實質上並未符合具體之要件,庶符節制濫行上訴之立法意旨。

二、上訴意旨略以:被告就本件犯行已於審判中坦承不諱,且施用毒品為成癮行為,未危害社會或傷害他人,又被告亦已悔悟,非原審判決所稱素行不佳,毫無悔意或惡性非輕,為此請求從輕量刑云云。

三、經查: 被告於97年3月18日20時15分警察採尿前回溯26小時及96小時內某時,施用第1級及第2級毒品犯行,業據其於原審審理時坦承不諱,原判決並於理由欄說明本案相關依據,認被告自自與事實相符,並審酌被告曾有施用毒品遭查獲之紀錄,素行不佳,且前已因強制戒治執行完畢經不起訴處分,仍竟一再吸食,足見並無悔意,兼衡被告施用毒品為戕害自身健康之犯罪,對於他人固無明顯重大危害,但使社會善良風氣產生有不良影響,並斟酌其施用次數,暨於偵審中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有期徒刑7月、5月、並與另二次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所處之7月及5月有期徒刑(被告對該二次犯行之科刑判決提起上訴後,由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028號駁回被告上訴在案),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核其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妥適。被告上訴意旨雖舉前開事由,請求從輕量刑,但並未指摘原審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之情形實際存在,即非屬具體之上訴理由。綜上所述,被告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08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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