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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682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吳昭瑩吳炳桂賴邦元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368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顏光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強制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2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368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強制罪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又上訴得對於判決之ㄧ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本件被告係對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682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聲明對該判決所裁判之私行拘禁罪及強制罪中何罪提起上訴,應視為全部上訴,惟被告所犯之二罪,其中之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強制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賴邦元

書記官 鄭信昱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3682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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